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该厅明确,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该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该厅指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该厅强调,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制定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政策,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