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与监督,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土地估价质量,推进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诚信建设,塑造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良好形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行业自律组织注册执业,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参与土地价格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持有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行业组织注册,在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是指机构和估价师在执业活动中,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背离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利用经济、道德谴责等手段,惩罚在土地估价执业活动中的失信者,并通过失信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以提高失信成本,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估价师注销其执业资格,同时保障诚信机构、估价师和其他社会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经在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或备案)后在广西执业的机构及其估价师在执业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界定的失信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七条 失信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违反登记管理办法

(一)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估价师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三)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向协会备案而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该分支机构和其总机构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四)估价师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允许其他机构借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以办理注册执业、申请资信等级评定、评估机构入围评选等相关活动的,或者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该估价师和相应的机构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五)机构或估价师未按规定如实上报业绩,存在瞒报、虚报情形的,属于失信行为;

(六)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不依法履行合同

(一)机构或估价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土地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该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经法院认定机构存在合同欺诈、显失公平等有违诚信行为被裁定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的,该机构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三、估价报告失实

(一)机构和估价师在出具的估价报告中,故意隐瞒对估价结论有重大影响且应该披露的重要事实或资料,或使用不当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该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机构或估价师为迎合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的要求,故意高估或低评使估价结论远离市场而出具估价报告的,该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三)机构或估价师出具含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该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四)机构或估价师与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串通,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或者迎合客户需求,违规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土地价格作为估价结论的,则该机构和出具报告的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五)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土地估价报告的,则该机构和出具报告的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六)机构或估价师夸大其专业胜任能力,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估价业务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七)其他失实的估价行为。

四、违背公平原则承揽业务

(一)机构或估价师为承揽业务,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对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施加压力和影响,或通过第三方施加压力和影响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机构或估价师为承揽业务,对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或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银行、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三)机构或估价师采用恶意压低收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四)机构或估价师采用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索取或接受专业服务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报酬和贿赂,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五)其他违背公平原则承揽业务的行为。

五、发表有损行业的言论、出具不实的报告鉴定结论或不协助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一)机构或估价师以书面形式发表有损行业或同行形象、信誉的言行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二)机构或估价师为相关当事人出具其他机构土地估价报告的不实鉴定结论,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三)机构或估价师拒绝协助或阻挠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土地估价业务的检查和调查的,则该机构或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六、应该回避而不回避

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有下列或其它利害关系应该业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1机构和估价师应保持估价的独立性,凡承接与本人、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估价业务的行为的,该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土地估价报告评议(审)、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等报告审查活动,涉及估价师所在机构利益但估价师仍参与审查的,该估价师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3、其他应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失信惩戒方式

第八条 机构存在失信行为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社会媒体曝光);

(五)降低机构的资信等级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暂停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暂缓通过年检,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取消会员资格和注销注册执业资格,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估价师存在失信行为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社会媒体曝光);

(五)暂停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强制培训;

(六)暂缓通过年检;

(七)取消会员资格和注销注册执业资格,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构和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因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大的行为的;

(二)一年之内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失信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藏、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惩戒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机构和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

(一)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协会或有关部门报告其失信行为并主动采取行动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查处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机构和估价师的失信行为属于本办法之外的规定所界定的违规行为而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协会移交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惩戒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负责机构及估价师失信惩戒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广西土地估价执业失信惩戒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补充工作;

二、负责组织广西土地估价执业失信惩戒的审查工作,提出惩戒的专家评议意见;

三、协调处理广西土地估价执业失信惩戒的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接受协会委托,处理其他与失信惩戒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失信惩戒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接受对机构和估价师失信行为的投诉、调查、核实、陈述或申辩;

二、负责协会做出的对机构或估价师的失信惩戒决定的具体实施;

三、其他惩戒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机构和估价师的失信惩戒的种类和方式,事先应由协会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采用书面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经协会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会议表决后方可做出。“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暂缓通过年检”、“ 取消会员资格和注销注册执业资格”等严厉的惩戒方式,由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拿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六条 执业纪律与维权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为失信惩戒涉及的当事估价师或与当事估价师在同一机构的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估价师或机构做出的惩戒决定,除谈话提醒外,情节较重的以协会文件形式公布,下发到各会员单位和当事人,并同时在协会网站和通讯上公布。

第十八条 协会在对估价师或机构做出“行业内通报批评”、“ 社会公开谴责”等较重大的惩戒方式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广西土地估价协会惩戒通知书》,明列拟惩戒事项、理由、依据、惩戒方式等,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协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惩戒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统一格式的《广西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惩戒决定书》。逾期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协会根据惩戒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

第十九条 估价师和机构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协会应进行复议,在复议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对协会做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估价师和机构的失信惩戒的决定,至该决定生效起1 0日内,均应记入估价师或机构诚信档案,作为对其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广西执业的非本自治区注册的机构和估价师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协会提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相关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估价师或机构的具体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损害行业行象,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的事实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